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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容包含以援助朝鲜核计划等为目的而进行的现金等支付手段或者证券的邮件的接受等

根据“关于以促进朝鲜核计划,弹道导弹计划或者其他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计划及活动为目的的资产转移的防止措施”(2009年7月6日内阁批准),外汇及外贸法(1949年第228号法律)做出以下规定,对于以援助朝鲜核计划等为目的而进行的支付手段或者证券的进口或者出口,执行财务部长许可制等措施。
根据该措置,对于内容包含以援助朝鲜核计划等为目的而进行的现金等支付手段或者证券的邮件的进出口,没有得到财务部长必要的许可,我们将有可能拒绝接受或者退还邮件。
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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